致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院:关于辩证法中“结果”一词的定义
已充分估计到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正在进行的理论重建工作,会遇到许多困难。在此过程中,希望哲学社会科学院专家组如果遇到概念和体系方面的难题,恳盼及早告诉我(通过本主页留言)。便于共同探讨克服最难的难关。这里是关于唯物辩证法中有关“结果”一词的理论界定,抛出一口砖,引专家献玉。
什么是辩证法应所认定的“结果”?其含义会影响到许多哲学概念的清晰界定,也会影响到哲学基本思维平台的构想和创建。以往哲学体系对辩证法中的“结果”一词的界定存在缺陷。它仅仅依赖对等范畴来认定:“结果”就是某种原因引起所产生的现象。“原因”就是引起某种结果出现的那种现象。那么,在现实中这种属于结果的“现象”究竟是怎么被发现的?不知道。笔者认为:科学的基础理论首先要解释体系中的每个单个概念的定义,然后才是依赖对等范畴揭示相互关系。
原有的哲学教科书中不少概念采用的都是辩证的“模糊界定法”。新的基本理论创建工作首要一条,是要克服上述弊端。希望我国理论重建领导小组能够接受一个小人物的真诚建议,切实实现基本理论概念的科学化。
实际上,哲学名词的解释远远比语言词典的解释要复杂和深刻得多。不然,哲学不会有专门词典。下面是我对“结果”一词本质含义的理解,有两点。
其一是指:在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人类认知水平可以明确认识到有时间区分、过程区分或变化区分的某种既成状态就是结果。
其二是指:在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可以为人们给定时间过程、给定阶段过程、给定预期目标的某种变与不变的状态也是结果。(经济学统计结果就需要先给定时间)
两种含义是相辅相成的。可见,“结果”揭示的是物质高级运动现象,是可能以个人意志为界定条件的现象,是有人的主观条件参与界定的物质运动既成状态。实际上,人类面对的所有结果,都是各种事物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所呈现的某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其实依然处在继续变动过程中(即:结果并非是结果)。但是,与其它“状态”和前一状态相比,却有时间、阶段或形态的可比差别(即:不是结果可以认定为结果)。
必须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结果”的认识和界定有着显著的主观因素参与。同样的“结果”,有人认为是结果,也有人认为这还不是“结果”。不管人们对实际结果的看法会怎样,都要表现出可认知的时间区隔、过程区分或者形态区分,也都要表现出不同的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所给定的时间过程、阶段过程和预期目标应所达成的变与不变状态。所以,上述有关“结果”的哲学界定应该是客观的。
此外,哲学还需要认定的是:唯有具体事物才会有终极结果或最后结果;宇宙间整个物质运动过程则只有时间过程区分、阶段过程区分,没有终极结果。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信息与响应”相比“原因与结果”的内涵很不一样。“信息与响应”在微观物质运动领域经常要模糊“原因与结果”应所呈现的状态。有时,响应可能与结果同时发生;有时,信息可能是以人类个体无感觉无认知条件的方式实现的;多数情况下,一种信息介入另一种微粒子结构中还有长期“潜伏”过程,之后才是基因突变。如人体中某些病变机理。
可见 “响应”包含了此物链接并容纳他方信息的含义,“信息”包含了介入并参与他物的含义,“信息与响应”共同包含了人类个体可能在无感觉、无知觉、无区别条件下的“对应链接条件定律”所指内涵。而“原因与结果”却并不包含上述理论内涵和客观内涵。
更重要的是,“结果”的理论界定必须要求人们的认知水平可对发展变化中的事物状态有时间、过程和变与不变状态的明确的认知。在科研和生产实践中,人们对结果的判断则主要是依据给定时间过程、给定阶段过程、给定作业过程的判断。随着人类事业程序化、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预计后者将逐渐演变成为“结果”一词的主要含义。
哲学的“原因”指什么?在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与变化的事物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可以直接或间接决定事物既成状态产生变化和如何产生变化的各种已存在的内在外在因素。原因,揭示的是自然变动法则和社会变动法则,是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条件的客观现象(即原因就是原因。不论你有没有认知,它也要产生作用。原因导致的多种结果可以通过时间区分、过程区分和状态区分给予不同界定)。
以上文字主要部分源自刚刚完成终审校订的书稿《给中国一个大智慧》。
校订后的书稿对所有遣词修辞做了认真推敲,词句修补和改动较多,更准确、更贯通了。同时,对原书稿的许多批评性的文字大幅删除。除严格学术讨论外,不得已批评的采取不点名和温和评价。涉及到对当代领袖和伟人的评价将更慎重,也更敬重一些。
校订后的全书目录有个别变动如下:
《给中国一个大智慧》目录
00.小引子,给中国一个大智慧
01.马斯洛先生,人类仅有行为动机远远不够!
02.当代哲学家,我们的认识论需要补充和发展
03.维纳先生,允许我给“信息”一个定义
04.卡尔·马克思,在您的启迪下增补哲学新范畴
05.恩格斯,我在宇宙苍茫中寻找物质文明新线索
06.哲学家们,是否看到人类启动了活捉“上帝”的工程?
07.请先哲原谅,时代需要为哲学体系重新定位
08.托夫勒先生,《第三次浪潮》有最后理念的失误
09.钱学森前辈,我知道您在想什么!
10.弗洛伊德先生,辩证唯物论将为您昭雪
11.弗洛伊德先生,您的精神分析并非人性构成原理
12.卡尼曼先生,我为您的“前景理论”寻根!
13.人脑结构图谱,为何难以揭开人脑功能的奥秘?(一)
14.人脑结构图谱,为何难以揭开人脑功能的奥秘?(二)
15.巴浦洛夫,您的“第二信号系统”误导了哲学家(一)
16.巴浦洛夫,您的“第二信号系统”误导了哲学家(二)
17.认知动机,挑战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18.哲学的呼唤,重新界定辩证唯物论底线!
19.爱因斯坦,请支持中国推崇“人类先知” !
20.未来人,应全力塑造多中心响应头脑
21.人脑佳境描述,高级创新思维的成功范例
22.有关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关系的一场讨论
23.小资料,部分中外著名思想家简况
(本书即将以正式书稿在本主页全稿刊登,欢迎出版社索取书稿)
胡志平,2005年10月20日
胡志平主页:http://www.huzhip9.bokee.com
有人说,既然是主观条件参与界定,那能不能把“响应”也界定为“结果”的一种?不能。打个比喻,如果有人召唤你做某件坏事,你听到了,这首先是耳膜“响应”了声波介质运动。但是,声波鼓动了耳膜能说明什么?耳膜响应的同时又刺激体内介质向大脑传递,脑神经元还必须加工传来的信息,然后要形成你的自我意识。法律并不因为你的耳膜响应了何种声波就能指证你什么,对方也绝不在你未反馈时(给定的过程、给定的预期目标)就能判定你的态度和召唤结果。如果把“响应”也笼统界定为某种结果,那么,我们所处的这个物质世界就真的会变成“不可知论”所判定的“所有物质运动现象都像一阵风”,没有时间区分,没有阶段区分,一切都无法认定。人们的认知条件参与并界定的“结果”,最终必须遵守人类共性的认知条件,也就是可为绝大多数人约定俗成的理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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